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1436号
原告:威海吉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海阳所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唐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强,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蓼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威海吉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威海吉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吉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吉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3元,由原告威海吉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