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8958号
原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着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国,男,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原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原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锅炉及安装款:428,000元及违约金:107,000元。合计:535,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向江苏省常熟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江苏省常熟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受理该破产和解申请,原告应当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其起诉应当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