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2275号
原告:山东金坤封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金,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蓼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坤封头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坤封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坤封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坤封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9元、保全费1620元,由山东金坤封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殷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