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9650号
原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蓼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722116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蓼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圣隆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丰路与长江路交汇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4910485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圣隆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燕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