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发文拟稿纸
负责人签批:
××××年××月××日
执行局意见:
年月日
拟稿人:
核稿人:
案由:健康权纠纷
校对人: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执2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生,现住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603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生,现住昌邑市同大街567号。
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蓼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92334.45元,扣除已付80000元,余款11233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256441.93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中强制划拨***银行存款3258.78元,划拨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293.93元,对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已全部完毕。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实地调查,分别对被执行人***和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控处置。划拨***银行存款3258.78元,划拨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293.93元,对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已全部完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