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唐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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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民辖3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XXX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XXXX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甲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XX公司、XXX公司、XXXX公司、XXXXX公司、XXXX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2018年10月15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叔叔赵和升是其单位正式在编干警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的叔叔赵和升是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为便于公正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路
审判员 芦 卫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