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992号
原告甘肃大唐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39广星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冠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大唐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通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9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穆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