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盈和路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507民初1330号之二
原告:汕头市盈和路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汕头市金平区油麻埠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埋地车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社区港口大道宏远康城国际7楼706房。
法定代表人:*彩霞。
原告汕头市盈和路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汕头市盈和路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汕头市盈和路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黄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