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盈和路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5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社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油麻埠垃圾填埋场垃圾填埋地车库。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扬,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丹华
审 判 员 林思浩
审 判 员 陈瑛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晓武
书 记 员 佘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