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79号
申请人:**能,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谋,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珊,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泽河村民委员会北门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80585855664。
负责人:曾明钊。
被申请人: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鸿福西路万江段8号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栋2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04003X。
法定代表人:卢焰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强,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城彪,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绮豪,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任耀明,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绮豪、任耀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能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697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绮豪、任耀明的银行存款206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清单另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