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495号
原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鸿福西路万江段8号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栋2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04003X。
负责人:卢焰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强,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玲秀,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绮豪,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泽河村民委员会北门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80585855664。
负责人:曾文飞。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绮豪、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2021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6元,减半收取3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碧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