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772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社区港口大道宏远康城国际7楼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04003X。
法定代表人:卢焰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2021年6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学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碧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