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7民初6839号
原告: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345058849,住所苍南县灵溪镇鑫鑫财富中心1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赖起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坚,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2942130D,住所苍南县灵溪镇新建村。
法定代表人:徐越,董事长。
原告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电力公司)与被告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安电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荣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安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9918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9918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决原告的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数额为29918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华府新世界花园小区配电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华府新世界花园小区(三期)”室外总平公变、专变电缆管道铺设工程。工程一次性包干价为3766724元。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工程款20%,材料进场后再支付工程款20%,所有材料安装完成后付180万元,剩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送电前付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按所欠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安装任务,而且华府新世界花园小区三期工程也于2020年8月23日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但被告除已付3410000元工程款外,至今尚欠工程款399184元(包括联系单增加的42460元)未付。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
被告华府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被告华府公司(甲方)与原告顺安电力公司(乙方)签订《华府新世界花园小区配电工程协议书》,被告将其建设的华府新世界花园小区室外总平公变、专变电缆管道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约定工程内容及范围为:①B1、B2配电房至各用电〔C1、C2、B1、B2、A号楼〕终端的低压电缆和室外低压电缆保护管铺设、母线及电表箱安装②一期商业A号楼开闭所至B1、B2配电房的高压电缆保护管铺设、室外低压(市电、专变电)电缆保护管铺设及相关土建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变配电工程施工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按设计图纸计算,工程合同一次性包干价为3766724元,工程造价按苍南县2017年5月份信息价计取,经双方确定造价,除图纸变更外以后不再调整;按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结合现场工程量据实结算,套用《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20kv及以下配电电网工程预算定额》省、市造价部门有关工程造价政策等文件规定,按规定计取有关费用,母线、电缆价格按照苍南县2017年5月份信息价;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20%,即70万元,材料进场后再支付工程款20%,即70万元,所有材料安装完成付180万元,剩余工程款,竣工验收,送电前付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暂缓施工,工期顺延,并按所欠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按约完成施工外,原告还因增加工程量额外施工并配置相应材料,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42460元。苍南县华府新世界花园小区三期工程于2020年8月13日竣工验收。至原告起诉前,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3410000元。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企业基本信息、工程协议书、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工程预算费用表单、客户明细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华府新世界花园小区配电工程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联系单,原告施工的总工程价款为3809184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51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99184元。根据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送电前付清,但送电时间不能明确,鉴于工程已于2020年8月13日竣工验收,故应于竣工验收时付清。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依据双方约定,应按所欠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现据此主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自己是苍南县华府新世界花园小区三期主体工程的承建者,原告承包的本案配电工程属于设备安装工程,是附属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与主体工程已融为一体,难以分割,应属前述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故原告主张拍卖案涉工程并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9184元及违约金(以29918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4元,减半收取计3127元,由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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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