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宁县北市镇联兴门业部与***、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广核螺岗风电场施工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3民初599号
原告:广宁县北市镇联兴门业部,地址:广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3MA4X3YCJ5R。
经营者:江伟杰,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广宁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维安市维安区朱桥镇马塘村夏舍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320************。
被告: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广核螺岗风电场施工项目部,地址:广宁县北市镇圩镇。
被告: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原告广宁县北市镇联兴门业部诉被告***、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广核螺岗风电场施工项目部、浙江顺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宁县北市镇联兴门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宁县北市镇联兴门业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宁县北市镇联兴门业部负担。
审判员  陈金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宇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