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苍溪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监事会主席。
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3元,减半收取498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