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民终8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韵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337679。
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图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高创锦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92351J。
法定代表人:刘敬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霞,女,住重庆市巴**。
上诉人重庆韵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图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7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韵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俊与被上诉人图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霞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韵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图浩公司对韵浩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用)均由图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韵浩公司明确认可尚欠图浩公司55000元款项未支付,但根据案涉《采购合同》约定,图浩公司必须先向韵浩公司提供由合川妇幼保健院出具的验收报告单后,韵浩公司才需向图浩公司支付该55000元款项。现图浩公司并未向韵浩公司提供所有分项目的验收报告,韵浩公司未支付该55000元款项系由图浩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图浩公司违约在先,其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韵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并认定韵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综上,望二审法院支持韵浩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图浩公司辩称,图浩公司与韵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图浩公司一审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项目(包括图浩公司提供的排队叫号系统)已验收合格,合川区妇幼保健院仅系项目的使用方,不单独就排队叫号系统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且韵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俊亦明确认可了合川区妇幼保健院已经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事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韵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图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韵浩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5000元,合计2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2日,图浩公司(供方)、韵浩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主要约定:一、项目名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项目名称: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迁建项目货物名称:门诊系统等相关产品……二、交货与包装:2.1交货地点: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牟山村山脚下、城北大道西侧。2.2需方指定收货人:陈应江……2.6安装方式:需方收到货物后自行安装。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3.1合同价款(含增值税)即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500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伍万元整。3.2双方同意以下方式付款/发货:3.2.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人民币165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发货到需方指定地址。3.2.2【到货款】货到指定地点后3日内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人民币165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3.2.3【安装款】需方安装完成3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人民币165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3.2.4【软件验收款】供方在需方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软件安装调试,软件验收后(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川妇女儿童保健院验收报告),需方3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五、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应对该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4由于需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需方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1日,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但迟延履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同时,交货期相应顺延。需方迟延付款超过30日的,供方有权解除合同等内容。
2018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21日,陈应江分别签署《图浩设备送货验收单》,确认收到49寸集中显示屏13台、42寸集中显示屏、吸顶功放喇叭等设备。
2019年10月28日下午16:19、2019年12月24日下午15:29,图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国霞与韵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俊微信就验收、付款进行沟通,主要内容为:“陈国霞:胡总,在不在,我听我们同事说你们那边验收过了呀,我们的尾款也给我们转过来撒。胡俊:只是保健院签字了,我们还在跟建工中控监理管委会这些地方。”;“陈国霞:胡总,在不在?我们那个尾款你们也安排一下撒。胡俊:暂安排不了,这边资料还在搞。搞完了,这边就给你安排。”现图浩公司以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韵浩公司逾期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
一审另查明,《采购协议》签署后,图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韵浩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15日陆续支付了预付款、待货款、安装款共计495000元。
一审庭审中,图浩公司举示《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电验收会议纪要》、《一期(门诊楼)弱点设备及调试验收》拟证明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已就该项目进行签字验收,该系统已经由使用方签字验收,达到付款条件。其中《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电验收会议纪要》系复印件,但在复印件尾部有手写“复印属实,此复印资料仅作施工技术资料使用。同意复印”字样并加盖了案外人重庆合川区新城建设发展中心印章,该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2019年10月24日10时,由敬路平组织责任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对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弱电项目调试及验收。使用单位表示以上系统总体运行正常,后期还需弱电班组大力配合调试。责任单位表示参建各方均到场验收,设备试运行一切正常。后期设备运行仍需施工单位配合,同意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针对与城投公司签订合同部分弱电项目验收等内容;《一期(门诊楼)弱点设备及调试验收》系复印件,主要内容为:验收情况:1.监控系统共验收106个点位,控制台可正常使用,其中有3个点位出现故障,因电梯原因还无法维修,后面还需弱电班组配合整改。……5.信息发布系统可正常显示,播放文字、图片、视频(无声音)。以上系统总体运行正常,后期还需弱电班组大力配合调试整改等内容。韵浩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在《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电验收会议纪要》加盖印章的主体不是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故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韵浩公司举示《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18年新医院迁建(弱电工作衔接)会议纪要》、《关于妇幼保健院门诊楼及康复楼关于更换led全彩屏等建议的函》拟证明图浩公司系业主单位合川区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的指定供货单位。其中《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18年新医院迁建(弱电工作衔接)会议纪要》系复印件,载明:为便于医护人员熟悉操作,将门诊楼原医护呼叫系统、门诊分诊排队,门牌机,信息发布系统品牌从原来各参建单位核定的来邦产品调整为医院现在使用的品牌图浩公司产品;《关于妇幼保健院门诊楼及康复楼关于更换led全彩屏等建议的函》系复印件,载明:为便于医护人员熟悉操作,建议将门诊楼原医护呼叫系统、门诊分诊排队,门牌机,信息发布系统品牌从原来各参建单位核定的来邦产品调整为医院现使用的品牌图浩公司产品,取消原设计图上的可视对讲系统。图浩公司质证认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业主单位指定我方供货与图浩公司、韵浩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无关。
一审庭审中,韵浩公司举示《分诊排队系统硬件安装确认单》,拟证明图浩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提供验收单后,韵浩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165000元的付款义务。该安装确认单系复印件加盖了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印章,主要载明:图浩公司向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安装确认单,表示其在分诊排队系统中,已供货完毕,设备已安装完成。图浩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分诊排队系统硬件安装确认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一审庭审中,图浩公司陈述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是由合川区新城建设发展中心承建,排队叫号系统是弱电项目中的一个项目,小项目验收合格才会有大项目的验收合格。《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电验收会议纪要》中作为使用单位的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认可弱电系统运行正常,并加盖了印章,因此该项目实际上已经验收完毕了。至于弱电调试验收的单子,验收之后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拿走了,因此我方仅有复印件。韵浩公司表示《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要按项进行验收,图浩公司没有针对该项的验收报告,在使用单位没有确认的情况下使用单位也不会付款给我司,故我司也不能付款给图浩公司。虽然验收报告做了,但是验收会议纪要明确载明了后期还需要弱电班组大力支持,因此我司的担忧也是有必要的。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图浩公司、韵浩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由图浩公司向韵浩公司指定单位提供门诊系统等相关产品,韵浩公司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涉讼协议签订后,图浩公司依约向韵浩公司供货,韵浩公司陆续向图浩公司支付货款495000元,现双方就软件验收款的付款提交是否成就产生分歧,图浩公司遂诉至法院。故一审法院就双方分歧评析如下:
图浩公司、韵浩公司签署的《采购协议》明确约定“【软件验收款】供方在需方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软件安装调试,软件验收后(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川妇女儿童保健院验收报告),需方3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该条款明确约定了韵浩公司支付软件验收款的前提是“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川妇女儿童保健院验收报告”。一审庭审中,图浩公司举示了《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电验收会议纪要》、《一期(门诊楼)弱点设备及调试验收》拟证明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已经完成对于软件的验收。对于该组证据,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本案中,图浩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其中《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电验收会议纪要》虽加盖了案外人合川区新城建设发展中心的印章且图浩公司称该案外人系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项目的承建方,但是对于其陈述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韵浩公司当庭表示对于其陈述不予认可,故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采信,对于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图浩公司另行举示了其工作人员陈国霞于2019年10月28日下午16:19、2019年12月24日下午15:29与韵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俊微信就验收、付款进行沟通,其中“陈国霞:胡总,在不在,我听我们同事说你们那边验收过了呀,我们的尾款也给我们转过来撒。胡俊:只是保健院签字了,我们还在跟建工中控监理管委会这些地方。”;“陈国霞:胡总,在不在?我们那个尾款你们也安排一下撒。胡俊:暂安排不了,这边资料还在搞。搞完了,这边就给你安排。”,根据双方的上述聊天往来可知双方就“尾款”的支付进行了磋商,韵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俊明确表示验收只是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签字了,韵浩公司还在和建工中控监理管委会进行磋商,而对于该笔“尾款”双方当事人虽未明确系《采购合同》中载明的软件验收款,但是韵浩公司在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全额支付了该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到货款、安装款,则在2019年10月之后双方仅可能就该合同的剩余款项即软件验收款进行磋商。在微信聊天中胡俊已经认可了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已经签字验收的事实,故该软件验收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对于图浩公司主张的要求韵浩公司支付软件验收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主张。根据上述微信聊天往来,胡俊在2019年10月28日即确认了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签字验收的事实,因此韵浩公司存在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该违约责任的标准,《采购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应对该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需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需方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1日,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但迟延履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一审庭审中,韵浩公司表示该违约金的标准约定过高,应予调整。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数,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韵浩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495000元的支付义务,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在《采购协议》中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对于图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确定为以未付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对于图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超过前述标准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主张。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韵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图浩公司货款55000元及违约金16500元,共计71500元;二、驳回图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图浩公司负担1552.5元,由韵浩公司负担74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韵浩公司举示其与保健院尹建飞QQ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案涉排队叫号系统尚未验收,图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根据证据载明内容,图浩公司提供的排队叫号软件系统功能还没完善系保健院员工单方陈述,且保健院员工并未明确哪些功能需要完善,也未明确案涉排队叫号系统项目未验收,结合案涉其他书面证据,该证据达不到韵浩公司的证明目的。
图浩公司举示律师调取证据函、图浩公司员工与保健院员工聊天记录、《一期(门诊楼)弱点设备及调试验收》、《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点验收会议纪要》、图浩公司员工与韵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俊的聊天记录、韵浩公司发送给保健院的催款函,拟证明图浩公司供货的排队叫号系统项目已验收完成,韵浩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律师调取证据函、催款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图浩公司举示的其公司员工与胡俊的聊天记录,一审已举示且已质证,本院不作二审新证据予以确认;图浩公司举示的其公司员工与保健院员工的聊天记录、《一期(门诊楼)弱点设备及调试验收》、《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点验收会议纪要》系一审已举示的证据,但韵浩公司对该等证据作出了和一审相反的质证意见,本院就该等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点验收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2019年10月24日10时地点: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部……会议议题: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弱电项目调试及验收。会议内容如下:2019年10月24日10时,由敬路平组织责任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对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弱点项目调试及验收。会议开始前,参建单位的主要人员对施工现场及资料一一进行了检查、核验。会上,参建各方对本次验收形成如下一致意见,纪要如下:施工单位:本工程项目建设地点重庆市合川区,主要有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停车场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等系统的安装与调试,本项目技术资料签字完善,观感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经试运行满足使用功能,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规范要求,自评合格。监理单位:1.项目监理机构严格在施工前对设备完整性和型号检查,各种原材料、设备检验报告及合格文件检测合格;2.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设备运行正常;3.同意合川区妇幼保健院弱电项目验收。造价控制单位:现场验收及设备调试运行正常,同意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弱电项目验收。使用单位:以上系统总体运行正常,后期还需弱点班组大力配合调试。责任单位:参建各方均到场验收,设备试运行一切正常。后期设备运行仍需施工单位配合,同意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针对与城投公司签订合同部分弱电项目验收。”重庆市合川区新城建设服务中心在“责任单位”处加盖公章,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使用单位”处加盖公章,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在“设计单位”处加盖公章,重庆泰莱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在“造价控制单位”处加盖公章,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监理单位”加盖项目部章,韵浩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该会议纪要上手写“复印属实,此复印资料仅作为施工技术资料使用。同意复印。敬路平2020.4.1”,并加盖“重庆市合川区新城建设发展中心”鲜章。
《一期(门诊楼)弱电设备及调试验收》载明: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停车场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均已实施,验收情况:……3.排队叫号系统主要获取队列(排队)、叫号、签到功能可用,药房可获取数据,后期还需弱点班组大力配合整改流程。……以上系统总体运行正常,后期还需弱点班组大力配合调试整改。韵浩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监理”处加盖项目部章,重庆泰莱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在“中控”处加盖公章,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使用单位”处加盖公章。
2020年3月11日,韵浩公司向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发送的催款函载明:“……我司便承接了该项目的弱电设备供货,现在该项目我司已于2019年将设备已经验收合格并全部交付使用……”。
庭审中,韵浩公司明确其上诉请求,就55000元货款及违约金的支付均不服;并陈述案涉项目的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其与使用单位等单位共同参与验收过程。
庭审中,图浩公司陈述其举示的律师调取证证据函申请调取的证据即为《一期(门诊楼)弱点设备及调试验收》、《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点验收会议纪要》,其提供的案涉排队叫号系统现处于正常使用中。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韵浩公司与图浩公司签订的案涉《采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图浩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韵浩公司支付的大部分货款,仅剩55000元软件验收款未支付。现双方就该55000元货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及韵浩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案涉《采购合同》约定软件验收后(供方向需方提供合川妇女儿童保健院验收报告),需方3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55000元。根据本案认定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图浩公司举示了《一期(门诊楼)弱点设备及调试验收》、《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业主自建部分弱点验收会议纪要》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项目(含图浩公司提供的排队叫号系统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根据前述证据载明内容,韵浩公司参与了包含案涉设备项目在内的合川区妇幼保健院弱电项目的验收,案涉设备项目已通过验收,韵浩公司亦在验收报告及验收会议纪要上加盖公司公章对验收结果进行了确认;并且,韵浩公司在其向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发送的催款函中亦明确认可了项目所涉设备已验收合格并全部交付使用的事实,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俊也确认了重庆市合川区妇女儿童医院签字验收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韵浩公司向图浩公司支付货款55000元的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韵浩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结合当事人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就违约金作出的调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重庆韵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5元,由重庆韵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娅
审 判 员 郑 鹏
审 判 员 景 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燕双
书 记 员 叶亚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