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3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养路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799681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系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753265。
被申请人: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91834946N。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了(2018)赣0102财保4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解放路支行15×××23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解放路支行15×××23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国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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