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350号
原告: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养路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799681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系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753265。
被告: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91834946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0元,保全费1710元,共计6470元(原告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90元,退回原告2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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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廖国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