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财保470号
申请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养路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7799681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燕筱林,系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310753265。
被申请人: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9183494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7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183601000000062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燕盛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奇飞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彩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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