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11442号
原告:江苏皖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2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06621743XN。
法定代表人:李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军,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鹏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崔岗村王小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103MA2N1A83X5。
法定代表人:纪月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皖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鹏森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皖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皖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江苏皖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军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