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3156号之一
原告:***,男,199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华,南通市崇川区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南通捷邦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虹南社区居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周金泉。
原告***与被告***、***、南通捷邦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晓玲
审判员 孙 进
审判员 季敬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