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756号
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1179Q。
法定代表人:李元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永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邸冬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