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民初1527号
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绿地中心F座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1179Q。
法定代表人:李成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主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贤,该区区长。
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局局长。
被告: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通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陆中洋,该局局长。
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被告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通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合肥沃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永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邸冬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