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四川泰德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洲中村“新塘上”自编0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691898J。

法定代表人:蒙传伟,任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朱敬平,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泰德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芝泉段68号2栋1单元4层406号,统一社会信用91510104MA6CRCAD9R。

法定代表人:李卓群。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泰德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3537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双方签订的《**电梯供货设备安装合同书》于2020年7月16日解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2000元及支付从2019年8月3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以535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12566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等。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2000元、违约金119100元及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世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