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港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被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港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