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钰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仲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XX账户内的存款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