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1085号
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负责人:孙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赵某1,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苟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天水成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1、苟某、天水成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麦积区**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积区**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陈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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