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天麟龙城明珠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09118851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罗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MA725QUR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3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欠款共计182536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23年2月23日、4月3日、6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甘肃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数额不足以支付退赔款。查封甘肃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2023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甘肃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