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091188511H,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51250815C,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5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8800000元、承担执行费86200元,以上两项合计18886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查询及现场调查,未发现上述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5执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