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091188511H,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51250815C,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天水兰天建筑有限公司)与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20)***字5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21)甘05执1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265373.24元,并承担对欠款分段计算的利息,第一段以7048581.24元为基础,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支付欠款利息(年利率7.125%,共计214天,利息为298536.77元);第二段以7265373.2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6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支付欠款利息(年利率7.125%,共计283天,利息406936.56元),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支付欠款利息(年利率7.125%,共计662天,利息951915.22元),利息共计1657388.55元;支付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9506元、执行费72211元,以上五项共计9039478.7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甘肃省秦安县解放北路嘉和苑小区(现为解放北路44号)第3层商铺,面积为1107.85平方米、地下1、2层车库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作价,该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甘华澳估字(2022)第0042号评估报告书,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评估作总价为13875183元(其中第3层商铺9648266元、地下车库每个车位单价114241元,地下1层车库20个车位、地下2层车库17个车位、共计4226917元)。2022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22日在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进行了两次司法公开拍卖。第一次的起拍价格为评估价13875183元,第二次起拍价格在第一次的流拍价格基础上下降10%,为12487664.7元。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2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上述流拍财产以物抵债。截止2022年5月22日(第二次拍卖日),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265373.24元,并承担对欠款分段计算的利息,第一段以7048581.24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支付欠款利息(年利率7.125%,共计214天,利息为298536.77元);第二段以7265373.2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6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支付欠款利息(年利率7.125%,共计283天,利息406936.56元),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支付欠款利息1412567.70(年利率7.125%,共计996天,7265373.24元×7.125%÷365天×996天=1412567.70元),上述利息共计2118041.03元;案件受理费39506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58500元、执行费72211元,以上五项共计9558631.27元,以第二次流拍价格抵偿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其中以第3层面积为1107.85平方米的商铺评估9648266元价格基础上下降10%为8683439.40元抵偿部分债务后,尚欠875191.87元。以地下车库每个车位单价114241元计算,下降10%后为每个车位单价102816.9元,以第3层抵偿后剩余款875191.87元可折抵地下车位8.51个,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0.51个车位,折价为52436.62元)。本案抵账后共计剩余款2981470.04元(29个车位),用于清偿本院执行的(2021)甘05执103号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部分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甘肃省秦安县解放北路嘉和苑小区第3层面积为1107.85平方米商铺、地下1层车库8个车位(从地下1层南面、从***依次8个车位)交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全部债务9558631.27元。上述商铺及地下1层车库8个车位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嘉和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甘肃省秦安县解放北路嘉和苑小区(现为解放北路44号)第3层商铺、地下1、2层车库进行的查封。
四、天水仲裁委员会(2020)***字5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