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3983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礼**。
被告: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