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财保66号 申请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2022年10月10日,天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的人民币18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xxx),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18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昊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汪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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