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民初53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凯里经济开发区。
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河南路181号聚林世纪城11栋25层附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088712323。
法定代表人:蒲克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艳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