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泉市平安爆破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云鹤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小忠。
委托代理人:高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汤津,系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泉市平安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泉城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熹。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剑江南路181号聚林世纪城11栋25层附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蒲克勋。
被执行人:蒲开华,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生,住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福泉市平安爆破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浦开华、唐健、程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福泉市平安爆破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蒲开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一、向申请人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工程款14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以垫付工程款本金14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垫付工程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福泉市平安爆破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垫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给付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4310.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00元、执行费84598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7609537.33元,已将该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提出需要与被执行人协商相关和解协议抵偿剩余债权,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27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育义
审 判 员 梁作永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武文峰
书 记 员 邹彬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