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移交管辖审批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辖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苗族布衣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南路**聚林世纪城****附**。
法定代表人:蒲克勋,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3月26日裁定移送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
都匀市人民法院认为,凯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移送不当,据此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起诉主张由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即***住所地凯里市为合同履行地,凯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凯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再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1)黔2601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凯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冉定飞
审 判 员 陈生燕
审 判 员 罗安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方 漫
书 记 员 李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