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01民初6254号
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锡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蒲克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军,系贵州法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部分简称茂源公司)诉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主文部分简称大地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张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茂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83952.43元;2.判令被告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1125081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1日,被告因承包施工都匀市项目工程,与原告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砌块,约定每立方米混凝土砌块225元;结算方式为当月发生货款,次月5日前对账,对完账后20日至26日结算对账金额的80%,余额滚动到下期结算;若逾期五日未付款的,从次月起乙方每月需承担所欠货款3%的违约金,直到货款及违约金付清为止。2016年10月12日,被告因承包施工都匀市项目工程,又与原告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约定每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40元;结算方式为每月对账,次月15日前付清上月货款,以需方对账人员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为结算依据;若逾期五日未付款的,从次月起乙方每月需承担所欠货款3%的违约金,直到货款及违约金付清为止。2017年12月23日,被告因承包施工包项目工程,再次与原告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继续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砌块,约定每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90元,其他事宜按主合同执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持续向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7年5月15日,都匀市小围寨项目尚欠原告货款157234.84元;截至2019年7月5日,都匀市项目尚欠原告货款1652249.05元;截至2018年8月9日,项目尚欠原告货款374468.54元,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183952.43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所欠货款应当分别于各项目最后一次对账后次月付清货款,但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告无果。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对账后,被告次月应付货款,如未付款再次月开始计算违约金,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及金额分别为:货款157234.84元自2017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共48个月,违约金为150944元;货款1652249.05元自2019年9月1日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共22个月,违约金为726989元;货款374468.54元自2018年10月1日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共33个月,违约金为247148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如前诉请。
被告大地四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被告同意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请求法庭予以调减。
本院认为:被告大地四公司承认原告茂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茂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同意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保全担保保险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该费用的金额,且该费用不是必须支出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183952.43元;
二、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其中以157234.84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算,以374468.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以1652249.0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算;
三、驳回原告都匀开发区茂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36元,由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洪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