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5财保44号
申请人: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16号丰球黔城一期(中心商业)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308813884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9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106,041.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520102050000000059)作担保。2022年3月9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06,041.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姜秋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