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3441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中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甘肃中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和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20000元并按所欠劳务费总额每月支付0.5%的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甘肃中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二被告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偿付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被告*某某挂靠在被告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包了兰州中天健广场(七里河)项目10号楼土建工程,并组织原告等30多名农民工进行室内外抹灰工作。2018年4月20日到2018年11月底,产生劳务费130多万元。在施工期间被告支付了70多万,由被告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打到农民工的卡上。施工结束后,2019年1月份,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分别支付农民工30多万元,目前剩余309891元。分摊到原告身上,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案中,原告马某某陈述被告*某某和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20000元;审理中,原告马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被告*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达成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某某自愿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某劳务费20000元;据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关于还款已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对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又因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要求被告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诉权处置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退还马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