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34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系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霖,系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文。
被告:***。
被告:甘肃中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兴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甘肃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天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