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6160号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中池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309495443W。
法定代表人:李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930204。
被告:宜宾恒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大道中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094922770。
法定代表人:曹培均。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恒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3540元,由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利萍
书 记 员 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