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23执410号
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与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2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8245.78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1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11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854767.74元。本案执行费109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勇茹浩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书记员 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