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311民初2162号之一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中池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建材路506号附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沿滩区。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