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03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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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执行人: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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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1503民初30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四川华西绿舍亿丰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凯力风牌川Q9××**号机动车一辆(车辆类型:Z52,车辆识别代号:106493)。
查封期限为贰年(不含轮候期间),被执行人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起十日内将以上查封车辆及手续、钥匙等交付本院执行局,逾期未交付亦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