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525民初180号
原告:***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县***镇解放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男,系***回族自治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甘肃省***县人,住本县。
被告:***回族自治县龙山镇榆树村委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县龙山镇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男,系榆树村书记。
被告:***回族自治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县龙山镇。
法定代理人:***2,男,系***县龙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县龙山镇榆树村委会、***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县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剑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