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23号
 
原告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南山村二层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26890514。
法定代表人王天华,该公司张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三霞,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金京,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路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419。
法定代表人温雅涵。
原告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69391.7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中心支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现原告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