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兴宏隆石材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38230号
 
原告:重庆兴宏隆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88号重庆中帆(走马)国际石材城C1区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4UT14T。
法定代表人:黄宝英,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路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419。
法定代表人:温雅涵。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07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兴宏隆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兴宏隆石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 文 静
书  记  员    谷 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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