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25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路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419。

法定代表人:温雅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中军

人民陪审员  彭海峰

人民陪审员  周益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 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