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5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路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419。
法定代表人:温雅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266706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本院。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向上诉人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交纳通知,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曾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鹏
审判员*一
审判员*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