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民辖终55号
上诉人飞翔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宜阳县市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7民初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适用独任制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飞翔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7民初18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从未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双方间也从未订立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也没有实际施工,故双方间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不能以上诉人承包的案涉工程位于宜阳县就认定其具有管辖权,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应按照一般欠款纠纷的管辖权原则,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纠纷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合同书》、《委托协议》载明所涉“宜阳县解放东路(民主南路至陶瓷厂)路灯工程”工程位于宜阳县,故本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浩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飞翔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基于原告的起诉启动,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事项。本案系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要求飞翔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有关河南省宜阳县的工程施工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所产生的争议,根据该主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予洛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马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