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4246号
原告: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德华村吴庄组。
被告: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西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
原告江苏耐尔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